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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开7起钢铁企业违法排放处罚 最高达675万元!

唐山生态微发布 [佚名] 2021-03-08
今年以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以“退后十”为使命担当,采取夜查、晨查、解剖执法、驻点帮扶、向重点排污单位派驻治污减排指导员等方式,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查处力度,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按日计罚、媒体曝光、查封扣押、移送拘留、失信计分“黑名单”等手段,形成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惩处合力,现对检查发现的7起典型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一、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无证排污行为拒不改正,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

2021年2月17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古冶区分局对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延续办理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大气等污染物。遂依法及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75万元。2月27日复查发现,该公司仍处于无证排污状态,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的拒不改正情形。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古冶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第一轮按日连续处罚,计罚周期共计9天,拟处罚款675万元。

二、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涉嫌无证排污案

2021年2月20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对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延续申请未经许可,企业持续生产,排放大气等污染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及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60万元罚款处罚。如复查发现企业拒不改正无证排污行为,将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案

2021年2月16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座450立方米高炉2021年以来存在生产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其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拟处65万元罚款处罚。

四、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案

2021年2月17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1座450立方米高炉2021年以来存在生产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其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拟处40万元罚款处罚。

五、河北华西钢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2月17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南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华西钢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座450高炉2021年排污量已被核减,但2021年1月份仍有生产行为,排放大气污染物。其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南县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拟处罚款60万元。

六、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涉嫌无组织排放案

2021年2月25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古冶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焦化厂备煤破碎室未完全密闭,磨机未配备废气捕集装置;筛焦楼顶部振动筛有较大缝隙、楼顶大面积未密闭;焦粒落料点未密闭、未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焦棚存在破损,滚动筛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古冶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款14万元。如企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古冶区分局将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七、唐山市丰南区经安钢铁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案

2021年2月23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丰南区经安钢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号高炉铁水粉尘布袋除尘器出灰口出灰时仓门不能有效密闭,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现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款7万元。如企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将依法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