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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对“新能源+储能”项目给予0.1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

青海省发改委 [佚名] 2021-01-22
1月18日,青海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支持储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通知》明确:积极推进储能和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实行“新能源+储能”一体化开发模式。新建新能源项目,储能容量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量的10%,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对储能配比高、时间长的一体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通知》还明确了补贴标准:对"新能源+储能”、"水电+新能源+储能”项目中自发自储设施所发售的省内电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0元运营补贴(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使用本省产储能电池60%以上的项目,在上述补贴基础上,再增加每千瓦时0.05元补贴),具体电量由新能源企业与电网企业共同认定,具备条件的可由电网企业抄表计量,电量结算按月报省能源局备案。补贴对象为2021、2022年投产的电化学储能项目,由电网企业每月按电量及时足额结算,补贴资金纳入电网企业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降价预留资金统筹解决,补贴时限暂定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以下为原文